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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评促建 |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应知应会(十二)

    发布时间:2023/12/15 10:11:15

    一、国际高等教育评估状况?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国际上统称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概括起来有以下共同的经验:

    从评估频率上看,大部分国家都有5-8年的评估周期。从评估内容上看,多数国家都是既开展院校评估,也开展专业认证及评估,而且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是评估的主要内容。

    从评估模式上看,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认证模式,主要看被评估对象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结论一般为“通过”或“不通过”两种合格评估就属于认证模式:二是等级模式,主要看被评估对象处于什么水平,结论一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等几个等级;三是审核模式,主要看被评估对象是否达到了自身设定的目标,是否有自律机制。评估后,专家组给出审核报告,引导学校进行自我改进工作。

    从评估组织方式上看,可大致分为三种:一是政府主导型:二是政府、社会共同参与型:三是民间主导型。而且,实行管、办、评相分离是各国的共同特点。


    二、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的发展历史?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最早可追溯到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该文件在强调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同时,提出要“定期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1994年起,原国家教委(教育部)对1978年以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开展了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1995年启动了对办学历史较长、水平较高的重点大学的优秀评估。1999年启动了针对新建本科学校与重点大学之间的普通高等学校的随机性水平评估。从2003年开始,教育部启动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决定用五年的时间对我国所有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并建立五年一轮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制度。本轮评估结束后,教育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评估指标方案做了重要调整,突出了分类指导、分类评估的理念,并决定从2011年启动新一轮本科教学评估工作。


    三、我国开展高校教学评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开展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为其中的一种形式)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教育部新一轮本科教学评估的五种基本形式?

    一是开展学校自我评估

    二是实施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

    三是实行分类的院校评估(包括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

    四是开展专业认证及评估

    五是探索国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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